
公告日期:2025-06-27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申华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
下午 14:00 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
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发出了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4:00 如期在上海市宁波路 1
号上海申华金融大厦 6 楼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核查,本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509 人,代表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19,712,8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015%。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9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284,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20%。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出席和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 1.00 《2024 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8,017,2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案 2.00 《2024 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8,034,2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07%;反对 4,127,300 股,弃权 825,761 股。
议案 3.00 《2024 年年度报告》和《2024 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8,021,2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83%;反对 4,130,800 股,弃权 835,261 股。
议案 4.00 《2024 年度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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