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提升公司业务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内部董事:指公司员工担任并且领取薪酬的其他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以公司经营经济指标和综合管理为基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以及工作目标,进行年度综合考核确定,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公司经营目标挂钩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与考核的管理机构,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与考核的执行机构。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负责起草或者提议修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负责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完成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负责年终时组织确认考核结果,并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公司董事长:负责拟定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年度考核指标,提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为税前人民币 10 万/年,按月支付,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董事:公司对外部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为税前人民币 10 万/年,按月支付,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内部董事: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方式依据本制度第七条执行。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内部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第七条 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
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由基础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础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
(二)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公司应当确定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的,由公司依据其履职的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发放津贴或报酬。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奖励等。
第八条 鉴于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每个
年度董事会召开前拟订次年度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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