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对外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信息披露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当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
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总经理
是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信息,指定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保证本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 审计委员
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