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必须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后方可暂缓、豁免。
第四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标准及内部流程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经手人员应列入内幕知情人名单,签署保密承诺。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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