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9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豫园股份/公司 指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
《2025 年激励计划》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回购注销《2025 年激励计划》中部分已向激励对象
本次回购注销 指
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根据《2025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
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为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
限制性股票 指
限的限售期,在达到《2025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2025 年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相关人员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时现行有效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
《公司章程》 指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
《法律意见》 指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情况的法律
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
中国 指
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律、法规 指
法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50012-00004 号
致: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豫园股份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豫园股份的委托担任豫园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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