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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7 16:16:42 股吧网页版
豫园股份:《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8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依法披露。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秘办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合称“所属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秘办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信息披露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机构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并报备公司董秘办认可。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秘办报告。

第二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报告:

(一)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持有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包括增减持等股份或权益变动情形);

(五)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七)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生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或者获悉的当日主动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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