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以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本人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票,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本制度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八条 公司时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在接到上述报告后 1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交所网站填报相关持股变动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申报,并提交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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