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指引第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指引第5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秘办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得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报告;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首席执行官及/或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及/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影响的其他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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