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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17:18:44 股吧网页版
豫园股份:豫园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或者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将本条前款所述“信息”按规定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
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五)收购人;

(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有效实施,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事务的具体协调,公司董秘办为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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