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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3 22:38:01 股吧网页版
豫园股份: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豫园股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4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豫园股份/公司 指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
《2025 年激励计划》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回购注销《2025 年激励计划》中部分已向激励对象
本次回购注销 指

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根据《2025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
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为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
限制性股票 指

限的限售期,在达到《2025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2025 年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相关人员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时现行有效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
《公司章程》 指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
《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 指

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律、法规 指

法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50012-00003 号
致: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豫园股份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豫园股份的委托担任豫园股份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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