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18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中航城市广场9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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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德成律法意字(2019)第22F20190048-1号
致: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生态”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大众生态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大众生态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经办律师已得到大众生态的书面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复印件、电子资料、口头证言等,且该等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资料等均与原始材料一致,且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相关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
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大众生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及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年6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经核查,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6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7月17日召开,未能按照《公司章程》要求的期限内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发布的《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法按时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11)并经查验,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未在规定期间内召开的原因系公司审计工作尚未完成、年报编制工作尚未完成等原因导致。2019年
6月27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会议通知》等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鉴于公司董事会已履行了作为股东大会召集人职责,同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日期亦满足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提前20天通知的要求,保障了公司股东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参会的权利,因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未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召开的情形未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于2019年7月17日上午9:30在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4栋10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邓虑明主持。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虽然未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召开,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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