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1-03-23
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委托,指派单润泽、赵波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
366 号千鹏酒店2 楼会议室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
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1年3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东莞市
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与会议审议
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3月22日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366 号千鹏
酒店2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公告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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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4人,代表股份55,469,0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1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
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的股东共421名,代表公司股份26,955,7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16%。以上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仅就公告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业绩承诺履行
事项的议案》。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流通股股东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审议
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统计数据与公司统计的现场投票数据合并后,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1,850,4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30%;反对395,16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0.48%;弃权17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0.22%。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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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章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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