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规避对外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港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进行效益提升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竞争力等目标,公司用现金(货币)、股权、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公司现有投资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收购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二)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公司(企业)债券等证券投资;
(三)以联营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四)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
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
(五)公司以经营性项目及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
(六)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适应性原则: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经营宗旨,有利于增强公司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组合投资优化原则: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风险防控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公司原则上不从事股票、股票型基金及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工具等高风险投资(不包括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的对外投资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者登记的,公司应当履行必要的报批、核准、备案或者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结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局、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决策者,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董事局战略发展委员会为公司董事局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
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局或者董事长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负责组织董事局、股东会审议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投资与处置相关议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投资与处置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会管理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会管理中心负责筹措资金,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及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审查对外投资项目的合规性,负责起草、审核或者修改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投资与处置相关协议或者合同等法律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者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责任部门需求,按其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局议事规则》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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