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董事局和经理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局提名、任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公司董事局下设董事局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及本规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及本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或本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局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局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局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局报告,由公司董事局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股票上市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公司股票上市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局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局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提名委员会委员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局按规定补足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
如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或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从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名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或新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产生之日。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局应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
第十条 公司股票上市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局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局报告工作并对董事局负责。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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