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局下设董事局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局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局报告工作并对董事局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局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局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局报告。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局予以撤换。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局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战略委员会委员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局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局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公司董事局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局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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