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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6 17:25:04 股吧网页版
福耀玻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第一次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7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第一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 6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 15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披露义务 ...... 17
第五章 保密措施 ...... 19
第六章 内部控制和监督 ...... 21
第七章 档案管理 ...... 21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处分措施 ...... 21
第九章 附则 ...... 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信
息披露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披露”或“公告”是指公司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当及时与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联系,并由公司董事局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局;

(二)公司董事局秘书和董事局秘书办公室;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定义详见《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七)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局秘书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局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局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局秘书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局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局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局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局不予改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局秘书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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