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2025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树立“有权必有责、履职要尽责、失职要问责”的理念,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辖区上市公司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机制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3]1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港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港交所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的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三)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四)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五)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六)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七)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八)因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被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采取公开批评、公开谴责、资格取消等纪律处分/纪律行动的;
(九)发生其他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规定的情形,被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纪律行动的;
(十)发生其他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
(十一)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公司设立问责委员会,领导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的开展,组织问责工作的实施,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定,并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设副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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