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港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防范和降低汇率和利率风险,以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结构性远期、利率掉期、货币互换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防范和降低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中国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等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经公司董事局或股东会审批通过的业务额度。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局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20%的,由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额度金额超出公司董事局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上述经董事局或股东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局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年度额度。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公司资财部总监是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对公司从事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审核和督导。
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