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同时防范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港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货币型基金等金融产品),在确保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业务。
第二章 委托理财业务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当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或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五)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要求予以实施;
(六)公司或下属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与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操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按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计算,下同)的 5%的,应当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但不超过20%的,应当经公司董事局批准后实施;
(三)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20%的,应当在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
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交所上市规则》《港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资财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拟订委托理财方案后提交财务总监审核;
(二)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向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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