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6 17:26:04 股吧网页版
福耀玻璃:董事局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第一次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7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局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局秘书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局秘书一名。董事局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局负责,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局设董事局秘书办公室作为董事局常设工作机构,在董事局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董事局秘书办公室配备协助董事局秘书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等。

第二章 董事局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四条 董事局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以兼任董事局秘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局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以及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局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局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局秘书任期为每届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局秘书。

第八条 董事局秘书原则上应由专职人员担任。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局秘书的,必须保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局秘书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局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局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局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局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局推荐书,包括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局决议;

(四)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局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局秘书辞任应当向董事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其辞任自董事局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公司解聘董事局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局秘书。

董事局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局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局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局秘书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