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8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价格或其他证券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局秘书向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局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以及公司对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负有向公司董事局报告重大信息的义务人(即“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公司关联人,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当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本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局秘书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具体承办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局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需提交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决议;
(四)公司各部门、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事项;
3、提供财务资助(包括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本条第(四)项所述的交易(第 4 项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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