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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1 18:08:22 股吧网页版
福耀玻璃:福耀玻璃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第一次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2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业绩快报及更正公告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等情况,或者出现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会管理中心、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会同财会管理中心、审计部在董事局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整改措施、拟采取的问责措施或处理意见等),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在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更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及其更正公告格式等业务规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局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如适用)。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年报披露事项负有首要责任。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分管工作相关的年报事项负有直接责任。董事局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负有
直接责任。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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