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作为非金融企业法人,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在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内,不论《信披规则》是否明确规定,凡对公司的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及时披露。
除依《信披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信披规则》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董事局;
(二)公司董事局秘书和董事局秘书办公室;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
(六)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关联人的定义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七)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部门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当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豁免披露《信披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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