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办法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七条 公司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做出明确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二)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所列用途使 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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