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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外服控股:外服控股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企业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改善治理和管理,提升价值,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 公司应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向党组织、董事会、总裁班子负责和定期报告的工作机制,完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落实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领导的要求,健全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党委会主要职责应包括贯彻落实本市和市国资委有关审计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批示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研究审计工作机制建设、审计工作制度建设、审计队伍建设以及审计结果运用事项;研究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议重要审计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董事会负责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批准内部审计重要管理制度,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督促管理层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人员配备及工作经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管理部,在党委、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及时上报。内审工作开展应遵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审计、财务、经济、管理以及与公司所属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与公司经营业务、国资监管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需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落实上级部门和董事会对内审工作的要求,制定内审工作规章制度,提出内审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和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二)受托开展对企业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组织开展对所属企业运行情况、重要经济行为和高风险领域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经营绩效,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等;

(四)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和投资企业的改制审计和一般股权变动审计并向市国资委备案;

(五)组织、审核和监督所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

(六)组织开展对所属企业审计整改的监督,必要时进行检查复核、开展后续审计;

(七)组织开展系统内审工作开展情况数据统计与上报工作;

(八)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实施的审计项目;

(九)负责对公司内部审计涉及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与质量管理;

(十)组织开展其他各类审计项目以及完成公司领导布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履职所需的资源与权限,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在审计人员工作薪酬待遇及工作经费上提供保障。

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必要的知情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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