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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友
发表于 2009-05-15 19:59:10 股吧网页版
今天的股东大会有何屁呀?

公告日期:2017-09-29

公告编号:2017-006

证券代码:871965 证券简称:安磐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北京安磐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借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安磐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和

健康发展,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公司的借贷行为,规避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借款行为,指公司与金融机构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主体

进行债务性融资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借款行为分为短期对外借款行为和中长期对外借款行为。短期对外

借款行为指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债务融资行为,中长期对外借款行为指期限超过一年的债务融资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或者财务预算中的对外

借款行为,由总经理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未列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算的对外借款行为,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或其他被授权人在做出决策时,遵照各自的议

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进行,董事会、董事长或其他被授权人做出的决策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四)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必要时须咨询外部专业人员。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

公告编号:2017-006

对外借款事项。下列对外借款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下同)的30%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新增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短期及中长期对外借款;

(二)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5%后的所有债务融资事项。

第八条 下列对外借款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一)单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5%但低于30%,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新增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30%但低于50%的短期及中长期对外借款;

(二)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50%但低于75%的债务融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决策之外的其他对外借款事

项,由董事长审批。董事长有权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对外借款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签订对外借款

合同,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对外借款行为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对外借款方案和借款合同使用借款。需要

变更借款用途的,应当经前次决策机构或人员审议批准;借款合同对借款用途有限制的,还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因任何原

因预计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或者利息的,应当提前与贷款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延长还款期。

第十四条 当国家货币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融资成本上升等不利情况

时,公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规避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借款行为如属关联交易,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执行。

公告编号:2017-006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对外借款事项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存在不一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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