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公司 ESG 相关规划、目标、制度及重大事项,审阅 ESG
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
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提议召
开。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及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须明确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期限。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签字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提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办公室保存。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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