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与履职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与董事履职评价,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如下: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董事会聘任并公告的公司法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原则;
2、责、权、利相结合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相对应;
3、长远发展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4、激励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定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与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实施方案,并负责对公司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按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薪酬管理、履职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仅在公司担任董事的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津贴。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领取和享有相应的岗位薪酬、福利待遇及必要的履职保障,若存在多个兼任职务,其薪酬和福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和享有。福利待遇包括董监高责任险、带薪休假、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所任职务领取岗位薪酬,其薪酬
由基本薪酬、绩效奖金、任期激励、特殊奖励构成。
(一)基本薪酬是指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按月进行发放。
(二)绩效奖金是指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依据年度公司业绩、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和董事会考核结果等综合评价后确定,在考核年度的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发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目标全薪由基本薪酬和绩效奖金构成,其中绩效奖金占比原则上应高于基本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时间与董事会聘任时间一致,一般为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任期绩效在任期结束年度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一次性发放。
(四)特殊奖励是指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贡献,在基本薪酬和绩效奖金之外给予的单独奖励,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请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董事会审议决定;除此之外,董事会还可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有突出贡献的情况决定其他特殊奖励的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并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考核与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薪酬按其岗位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考核工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依据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年度绩效合约进行考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次年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绩效奖金、任期激励不得发放,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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