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6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属于公司或者与公司有关的情况或事项。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由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
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
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
束后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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