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6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
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
大影响或债务存续期内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交易商协会的一种行为,是公司须持续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本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责任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具体事宜,完善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协调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办
理信息披露的归集、编制、传递、审核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与主承销商、交易商协会的联系,将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稿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并协助证券事务部门做好相关日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按规定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发行信息、定期信息、非定期信息。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当期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
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
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
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节 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
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的上半年度报告;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财务报表。
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在第十四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
露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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