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6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门(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 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四章 解 聘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履 职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拟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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