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会明显影响社
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确保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单位(包括公司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
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各报告
义务人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派驻参股
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相关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重大信息的义务,应当对报告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在本部门或本企业指定一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相关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指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中,对于第 3 项、第 4 项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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