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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16:59:03 股吧网页版
尖峰集团:《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2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确保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可靠,提升企业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四条 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下列风险:

1、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2、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3、财务报告编制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可能导致结账前未能及时发现会计差错。

4、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不准确、调整事项或合并调整事项不完整,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5、财务报告披露程序不当,可能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导致损失。

第五条 公司在建立与实施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1、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2、有关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结账等流程应当明确规范。

3、起草财务报告、校验、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审核批准等流程应当科学严密。

4、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流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在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和审核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财会部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一般包括: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内部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公司有关人员对授意、指使、强令编制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的情形,有权拒绝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

第三章 重大财务事项的判断和处理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政策采用

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解释制定公司的年度会计政策。会计政策首次采用时,由财务部拟订采用会计政策的草案,经集团
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审核后。财务部根据审核意见修订后,逐级提交总经理、董事长、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批准。子公司财务部拟定会计政策草案后,经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集团财务部审核并参照以上审批流程继续报批。

第十二条 跟踪会计政策变化

财务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变动情况,结合公司业务和经营特点研究对公司的适用性,充分与内部相关部门和外部审计师沟通研究、必要时征询准则制订机构和监管机构的意见后,根据研究沟通结果及时拟定或修订公司会计政策的草案。

第十三条 变更会计政策

财务部起草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拟定或修订草案,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后,签发草案至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公司领导及外部审计师以征求意见。涉及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由财务部对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进行详细说明,必要时还需外部审计师对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进行书面说明。

财务部综合征求意见撰写相关会计政策的拟定或修订议案;议案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后,逐级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批准。子公司财务部拟定相关会计政策的拟定或修订议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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