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运作,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第三条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研究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三)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一)战略委员会成员为五名,其中应至少包括董事长及一名独立董事;
(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其他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应由董事会选举补足成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管理层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初步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投资项目决策支持资料,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二)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相关报告进行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七条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一)提名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二)提名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应尽快补足成员人数。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寻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2、搜集被提名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情况、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3、征求被提名人对该项提名的意见;
4、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目的是建立监督机制,完善公司治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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