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1 16:59:10 股吧网页版
尖峰集团:《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2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 对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行为:

(一)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至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至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

计算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本公司的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二章 公司股东股份变动规则

第五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其就限制股份转让所作出的承诺。

第六条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大股东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该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该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
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