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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01-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鞍山合成:公司章程修正案等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2-01-28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月28日上午9:3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83522332股,占公司总股份23217832万股的35.97%,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贺殿斌先生主持,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逐项表决通过如下提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2001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有效票83522332股,同意票8352233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股份的1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荐王忠伟先生和潘立侠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董事会、监事会认真考核,并征求股东单位以及候选独立董事本人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名王忠伟先生和潘立侠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以上提名,会议通过该提案并聘任王忠伟先生和潘立侠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简历详见2001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有效票83522332股,同意票8352233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股份的1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2001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有效票83522332股,同意票8352233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股份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原沈阳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张耀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月28日

            关于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贵公司委托,作为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了贵公司2002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01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1年12月2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了《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第十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02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1月28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贺殿斌主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83522332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35.97%。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事项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00%通过。会议记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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