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3-07-12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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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于2003年6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了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诉本公司与长春新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与四平金龙置业有限公司(现名为四平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高士达生化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贷款逾期两案。现其中本公司与四平金龙置业有限公司(现名为四平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高士达生化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案已有初步结果,经2003年7月10日(2003)长民三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四平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57万元人民币及贷款利息,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还贷的违约金(借款合同期限内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部分按逾期罚息的规定,向原告支付逾期还贷的违约金;计至本判决生效时止);
二、被告长春高士达生化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平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向原告借款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长春高士达生化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被告四平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62,860.00元、财产保全费25,520.00元,合计88,38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龙房地产负担。
本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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