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3-08-12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03年9月12日召开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情况做如下公告:
一、时间、地点
2003年9月12日9:30在长春市柳条路2号召开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主要内容:
审议《解除资产抵债协议》的议案
三、出席会议人员
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⑵2003年8月28日收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四、参加会议办法:
⑴凡符合上述会议出席资格的法人股东请持单位介绍信及股东帐户磁卡,社会个人股东持股东帐户磁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⑵异地股东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代理或以通讯方式(以收到邮戳为准)出席会议(授权委托书附后)。
五、登记时间:
2003年9月2日至9月4日
上午8:30分~11:30分下午12:30~16:00
六、登记地点:
长春市柳条路2号
七、联系人:王巍巍、金萍
联系电话:(0431)8985999
传真:(0431)8985999
八、其它事项
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附:1、授权委托书
2、回执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9月12日召开的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03年月日
回执
截止2003年8月28日,我单位(个人)持有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拟参加贵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帐户:
股东名称:(盖章)
注授权委托书和回执剪报或复印件均有效。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解除事项的意见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03年8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本公司与广州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房产”)、长春高士达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士达药业”)签定的《解除资产抵债协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认真审阅三方拟签署的《解除资产抵债协议》以及相关资料,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分别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杨丽萍认为:
2002年3月15日签订的三方《资产抵债协议》所涉及的资产至今未能过户,且本公司以及大股东的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市分行因贷款(2000年12月28日至2001年12月10日)纠纷对本公司和高士达药业提起诉讼,2003年7月10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3)长民三初字第130号民事判书,司法冻结了高士达药业持有本公司23199132股股权。中国农业银行北安支行对大股东高士达药业质押20199132股股权贷款申请了仲裁,2003年7月25日作出裁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5日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因此资产抵债协议中的第八条第二款中的A的情况已经出现,本人同意三方协商解除资产抵债协议,并将此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陈炬暹、臧峥认为:
1、我们对本公司与高士达药业和海顺房产于2002年3月15日签署的《资产抵债协议》及同年4月15日签署的《资产抵债补充协议》至今未能实施以及在时隔一年多之后,上述三方宣告对以上两个协议予以解除,表示遗憾。
2、解除《资产抵债协议》对本公司的资产重组和广大股东的利益定会产生影响,在此,我们提议,公司董事会今后再做出任何一项重大决策之前,要把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放在第一位。
三、独立董事刘光运认为:
《资产抵债协议》已签订并生效一年有余,但协议所涉及的资产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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