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3-07-01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30日上午9:00分在长春柳条路2号召开了2002年度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23,199,1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53%,符合本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聘请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刘玉波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有效表决票23,199,132股,普通决议方式全票通过了以下决议:
1、2002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2、2002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3、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02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5、2002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2002年度不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免去肖明忠、吴讯公司董事议案;
7、关于变更部分董事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董事丁凯棠提出辞去董事职务、由姬光先生出任本公司董事。
8、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由刘光运先生、杨丽萍女士出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有效表决票23,199,132股,特别决议方式全票通过了以下决议: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将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修改为:“董事局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包括四名独立董事),董事局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
三、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刘玉波律师对本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召集、召开方式等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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