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建立健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股东合理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充分考虑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合理的制度性安排,建立起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未来业务发展战略需要,建立对投资者连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条件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该年度或半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前提下;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当年如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现金分红的比例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公司可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并遵守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财务总监拟定分配预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议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并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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