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5 年的工作中,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履职、勤勉尽责、独立判断,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及重大决策,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切实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现将本人 2025 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聂学民,197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律师。曾任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自 2023 年 12 月起兼任公司独立董事,并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
(二)独立性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 2025 年度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人共参加公司董事会 8 次,股东会 5 次。无缺席或连续两次
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
独立 大会情况
董事 本年度应 出 席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东
参加董事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未亲自参 大会的次数
会次数 加会议
聂学民 8 7 1 0 否 5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各
项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运用自身的知识背景,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正确作出决策发挥积极作用,努力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对 2025 年度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第十二届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了 2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上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包括:补选董事、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向黄山天目增资的对外投资事项。本人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通过通讯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及年审会计师就年度审计工作的总体审计策略、关键审计事项、审计工作安排等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认真监督审计工作进度,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相关职责。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有效沟通,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了解公司的运营管理,掌握重大事项的进展状况,关注行业政策变动及市场环境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听取中小股东的建议,对于各项会议上审议的每一份议案,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通过现场考察,利用线上会议等通讯方式与公司董事、管理层保持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及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并且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积极配合本人各方面的要求,及时向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就相关事项进行汇报,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等多种方式就本人关心的问题进行及时准确的解答。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并在核查相关资料后对各事项的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做出独立判断,具体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确认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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