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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5 19:20:01 股吧网页版
东阳光: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决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6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八次会议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东
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应参会独立董事 3 人,实际参会独立董事 3 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独立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宜昌东数一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数一号”)68.98%股权、宜都共创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创一号”)100%财产份额及宜都共创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创二号”,与东数一号、共创一号合称“标的公司”)100%财产份额(以下合称“标的资产”,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安排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称为“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经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充分的自查论证后,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进行本次交易的各项要求及条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且关
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且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且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 关于署附条条件效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减值补偿协议>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交易对方署附的条效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一)》、与宜昌东阳光东方一号数据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深圳市深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署附的条效效条件的《《减值补偿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且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外,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预计交易对方宜昌东阳光东方一号数据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且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同意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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