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经核查,公司制定了《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了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保密责任及处罚等相关事项。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1、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过程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
2、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3、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公司制度,并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采取了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彪 欧顺 李冠儒
金顶亮 何帅 王玉彬
王成岳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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