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
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意见》”)的规定,就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情况
为控制项目风险,加强对本次交易法律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中信证券聘请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环球律所”)担任本次交易的券商律师。环球律所持有《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证书序号:31110000400834282L),在本次交易中向中信证券提供法律核查复核服务。本次交易聘请环球律所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并由中信证券以自有资金支付。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信证券尚未实际支付券商律师费用。
二、上市公司聘请第三方情况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嘉源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及备考审阅机构;
4、聘请重庆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5、聘请深圳瑞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为编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机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中信证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环球律所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审阅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彪 欧顺 李冠儒
金顶亮 何帅 王玉彬
王成岳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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