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东阳光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九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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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6-25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九次会议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九次会议。应参会独立董事 3 人,实际参会独立董事 3 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独立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 IDC 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东阳光云智算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开展及常态化运营的需求,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相契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定价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按正常商业条款及公平原则订立,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且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九次会议决议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赵鹏飞
谢 斌
陈友春
2026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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