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8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七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武汉 WUHAN·长沙 CHANGSHA
致: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2026)-08-102
敬启者: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宜昌东数一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8.98%股权、宜都共创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财产份额及宜都共创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财产份额,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公司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对相关主体自《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公告前六个月
起至《重组报告书》披露日之前一日止(2025 年 8 月 24 日至 2026 年 6 月 15 日,
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其提供给本所的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对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提供的与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核查意见。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核查意见仅供东阳光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重组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重组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东阳光股票事宜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东阳光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3、本次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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