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 “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所有债务融资工具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与事实相符,内容不得有虚假;
(二)准确: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应便于信息使用人正确理解,不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三)完整:公司应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任何重大遗漏;
(四)及时: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已披露的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六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七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同时。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六)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七)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二)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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