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规范运作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有必要,公司管理层须安排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进行考察。汇报和考察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作为董事会文件统一归档。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如发现公司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停止,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报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
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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