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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0 16:58:00 股吧网页版
川投能源: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1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和“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股东和股东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股东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议事范围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相应职
权,议事范围如下: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以下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以上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金额根据具体交易分别依据交易类别、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交易标的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积计算,但已经过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不再纳入相关累积计算范围。

(十三)审议批准以下借款或抵押融资事项:

公司拟进行的在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最高限额以上的借款或抵押融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制度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四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董事人数不足八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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