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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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根据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通信”或“公司”)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航天通信拟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进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以下简称“本次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
1、为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查阅了航天通信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议案及决议、相关独立董事意见等材料,并听取了有关各方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对本次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对于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于航天通信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财务顾问等作出的意见、承诺、说明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2、航天通信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并且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仅就与本次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业务发展等其他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所不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政策的变化或者调整作出任何预测,也不会据此作出任何意见或者建议。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披露,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除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所述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万元。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航天通信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核查,航天通信于 1993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
600677,股票简称为*ST 航通。航天通信股票已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起暂停上市。
根据航天通信 2017 年、2018 年追溯重述后的《审计报告》及 2019 年《年
度报告》,航天通信 2017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51,202.70万元、2018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46,987.76 万元、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83,588.52 万元。
二、本次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方案
(一)本次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原因
鉴于航天通信对 2016-2018 年度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经审计的公司 2016-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公司股票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ST)。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2019 年年度报告》及《2019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继续为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的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起暂停上市。依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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